這則新聞是在幾週前傳到媒體的,如果您被忽略了,我們告訴您 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障支付) 它不被視為個人所得稅(IRPF)規定中的免稅項目。 馬德里高級法院2016年3000月的裁決認為這項福利是免稅的,根據慣例,稅務局有義務將預提稅的概念返還給索賠人的婦女XNUMX歐元以上。
不出所料,索賠接followed而至。 現在,中央經濟行政法院(TEAC)統一了標準(根據地區法院的規定),並裁定“產婦津貼不免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行政途徑是封閉的,儘管判決的存在使司法判決仍然有效。 遵循個人所得稅法(特別是第7條):“社會保障唯一支付的免稅福利是家庭福利”。
單單支付出生或收養的經濟利益,撫養子女或以下子女的津貼,孤兒的撫卹金……就是這種情況。 該豁免必須僅適用於由當地或地區實體支付的產婦津貼,而不適用於由社會保障協會支付的產假.
TEAC標準將擴展到整個稅務管理部門,並與安達盧西亞高級法院(去年XNUMX月)一致。 稅務局提供的說明明確指出:“必須牢記,由社會保障局支付的產婦津貼具有替代納稅人正常工作所獲得的正常報酬(而不是免稅額)的功能,並且她已不再享受該報酬。的許可證。 發放津貼的原因不是產婦本身,而是中止僱傭關係“